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立法委員有什麼權力

立法委員是由人民選出、在議會等各級民意機關代表民意的委員。他們擁有以下權力:

預算審覈權:對同級行政機關的預算進行審覈。

聽取報告及質詢:有權向行政機關首長提出質詢,質詢可以採取口頭或書面方式。

立法提案權:就屬於“立法院”權限內的議案,具有提案權,但提案必須得到一定數額委員的連署。

表決權:在院會或委員會上,有參加表決的權利,表決對院外不負責任。

聽取“總統”國情報告權:有聽取“總統”國情報告的權利。

補選“副總統”權:當“副總統”缺位時,由“總統”提名候選人諮請“立法院”補選。

人事同意權:就“總統”提名合作的“司法院”正副院長、大法官、“考試院”正副院長等行使同意權。

提出“正副總統”彈劾案權:對於“總統”、“副總統”的彈劾案,必須經全體“立法委員”二分之一以上的提議,全體“立法委員”三分之二以上贊成,向“司法院”提出。

提出“正副總統”罷免案權:罷免案須經全體“立法委員”四分之一的提議,三分之二同意後提出,並經“中華民國”自由地區選舉人總額過半數的投票。

選舉與被選舉權:具有選舉與被選舉的權利。

立法委員的職責還包括出席立法機構各種委員會會議及院會,對於成爲議題的議案有發表意見的權利,其發表的議論對院外不負責任。他們還有權提出對行政機關首長的質詢,質詢可以採取口頭或書面方式。此外,立法委員還有權聽取“總統”的國情報告,以及補選“副總統”等權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