管制措施可以分爲以下幾類:
交通管制: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道路交通安全法》和《中華人民共和國突發事件應對法》,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可以對機動車、非機動車、行人採取疏導、限制通行、禁止通行等措施。在遇到自然災害、惡劣氣象條件或者重大交通事故等嚴重影響交通安全的情形時,可以實行交通管制。
現場管制:在一定區域內,爲了維護安全和秩序,行政主體可以採取交通管制、現場管制、防火管制等強制措施。例如,公安機關的人民警察可以爲了預防和制止嚴重危害社會治安秩序的行爲,在一定的區域和時間限制人員、車輛的通行或者停留,必要時可以實行交通管制。
行政強制措施:對財產的行政強制措施包括凍結、扣押、查封、劃撥、扣繳、強制拆除、強制銷燬、強制檢定、強制許可、變價出售、強制抵繳、強制退還等。對場的行政強制措施包括交通管制、現場管制、防火管制等。例如,公安機關可以爲了預防和制止嚴重危害社會治安秩序的行爲,在一定的區域和時間限制人員、車輛的通行或者停留,必要時可以實行交通管制。
以上措施的具體實施條件、決定程序等,需要依照法律、法規的規定進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