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罪立功

立功是指犯罪後揭發他人犯罪行為,查證屬實,或者提供重要線索,從而得以偵破其他案件,以及其他有利於預防、查獲、制裁犯罪的行為。

立功的構成要件包括:立功的主體僅適用於犯罪者本人;立功的主觀方面,可以是自願行為,也可以是經教育後檢舉、揭發他人犯罪的行為;立功的客觀方面,必須是實施了具體檢舉、揭發他人犯罪的行為;立功的行為與預期的結果要有因果關係。例如,犯罪分子到案後有檢舉、揭發他人犯罪行為,包括共同犯罪案件中的犯罪分子揭發同案犯共同犯罪以外的其他犯罪,經查證屬實;提供偵破其他案件的重要線索,經查證屬實;阻止他人犯罪活動;協助司法機關抓捕其他犯罪嫌疑人(包括同案犯);具有其他有利於國家和社會的突出表現的,應當認定為有立功表現。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的相關規定,立功的犯罪分子可以從輕或者減輕處罰;有重大立功表現的,可以減輕或者免除處罰。但需要注意的是,如果犯罪分子通過非法手段獲取他人犯罪線索並檢舉揭發的,不能認定為有立功表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