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華人民共和國職業病防治法》旨在預防、控制和消除職業病危害,保護勞動者健康及其相關權益,促進經濟社會發展。該法律適用於中華人民共和國領域內的職業病防治活動。
職業病是指企業、事業單位和個體經濟組織等用人單位的勞動者在職業活動中,因接觸粉塵、放射性物質和其他有毒、有害因素而引起的疾病。職業病的分類和目錄由國務院衛生行政部門會同國務院安全生產監督管理部門、勞動保障行政部門制定、調整並公布。
法律要求用人單位為勞動者創造符合國家職業衛生標準和衛生要求的工作環境和條件,並採取措施保障勞動者獲得職業衛生保護。工會組織依法對職業病防治工作進行監督,維護勞動者的合法權益。用人單位應當建立、健全職業病防治責任制,加強對職業病防治的管理,提高職業病防治水平,對本單位產生的職業病危害承擔責任。
此外,國家鼓勵和支持研製、開發、推廣、套用有利於職業病防治和保護勞動者健康的新技術、新工藝、新設備、新材料,並加強對職業病的機理和發生規律的基礎研究,提高職業病防治科學技術水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