股份公司的解散可以通過多種方式實現,主要分為自願解散和強制解散兩大類。
自願解散:
公司章程規定的營業期限屆滿:如果公司章程中約定的營業期限到期,公司可以自行解散。
股東會或股東大會決議解散:股東會或股東大會可以通過特別決議來決定公司解散。
公司合併或分立:公司吸收合併會導致被吸收方解散,新設合併則導致合併各方均解散。公司派生分立不涉及解散問題,而新設分立則導致原公司解散。
強制解散:
行政解散:因公司違反法律法規,行政主管機關可以作出行政處罰決定導致公司解散。
司法解散:法院可以根據股東的請求,或在公司無法召開股東會或股東大會、經營管理發生嚴重困難等情況下,宣布公司解散。
被依法吊銷營業執照、責令關閉或被撤銷:這些情況下,公司也會被強制解散。
以上信息基於《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司法》及相關司法解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