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自願加班

自願加班」指的是員工根據自己的意願選擇加班,而非由用人單位強制安排。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法》,用人單位如果需要延長工作時間,應當與工會和勞動者協商,且每日延長的工作時間一般不得超過一小時,每月總加班時間不得超過三十六小時。對於自願加班的情況,如果員工選擇加班並獲得相應的報酬,這通常被視為合法。然而,如果加班實際上是由用人單位的強制或隱含要求所導致,即使員工表面上自願加班,也可能被視為非法加班。

以上是法律方面的有關規定,如果您遇到相關問題或想獲得更專業的建議,可以諮詢律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