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致送"在法律領域有著特定的含義,主要指的是在審理國際民商事案件中,根據法院國的衝突規範的指引,適用外國衝突規範來確定處理案件的實體規則,以有效地解決國際民商事糾紛,促進並維護公平合理的國際民商法律秩序的一種衝突法機制。
"致送"在從學說法上升為國家法的制度化歷程中,展現出多樣的形態。在法律價值層面,它不僅僅是一套技術性的規則,而是包含了豐富的價值因素。在傳統國際私法時代,"致送"自1878年法國最高法院的「福果案」開始,就具備了擴大法院地法的適用以維護內國經濟利益的理念。隨著國際私法立法與司法實踐的發展,"致送"作為協調衝突規範衝突的手段得到強調,達成判決結果的一致成為普適的價值標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