複雜法律體系
英國憲法是一部由憲法性法律、憲法慣例和憲法判例等組成的複雜法律體系,其特點如下:
憲法性質。英國憲法被稱爲“不成文憲法”,因爲它沒有統一、完整的憲法典。這意味着英國的憲法原則和制度分散在多箇法律文件、歷史慣例和法院判例中,而不是集中在一箇單一的書面文件中。
組成部分。英國憲法的組成部分包括1215年的《自由大憲章》、1627年的《權利請願書》、1679年的《人身保護法》、1689年的《權利法案》、1701年的《王位繼承法》以及1911年的《議會法》等。
憲政傳統。英國擁有悠久的憲政傳統,其憲法發展呈現出超穩定的狀態,從未中斷。這種穩定性得益於保守主義思想的影響。
法律效力。英國憲法的法律效力與其他法律文件相同,它被稱爲“柔性”憲法,因爲其制定和修改過程與一般法律相似,沒有采用特殊的程序。
此外,英國憲法還包含了對於政府結構、司法部門(法院)的詳細規定,並且在蘇格蘭、威爾士、北愛爾蘭實行權力下放的政府制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