藐視法庭罪是指在法庭或審判過程中故意冒犯、干預或妨礙法庭正常活動的行爲。
藐視法庭罪是一種在英美法系刑法中常見的犯罪行爲,這一罪行通常用於保護法庭的尊嚴和權威,在一些情況下,也可能涉及知情權、言論自由等原則。藐視法庭的具體行爲可能包括但不限於:不提交證據、拒絕作證、拒不履行協助義務、拒絕交納罰款、在法庭上侮辱或毆打司法工作人員、對法官進行言語攻擊和無理糾纏、聚衆鬨鬧或衝擊法庭等,情節嚴重時,可能會受到刑事處罰,如監禁或罰金。
需要注意的是,在普通法系國家和地區,藐視法庭罪與妨害司法罪在某些情況下可能存在重疊,但具體的界定和應用可能因地區和法律環境而異。在中國的刑法體系中,沒有直接對應的藐視法庭罪,但相關行爲可能被歸類爲“擾亂法庭秩序罪”“妨害公務罪”“妨害司法罪”或“拒不執行判決裁定罪”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