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機關的權力主要包括以下幾個方面:
執行與管理:行政機關負責執行代議機關制定的法律和決定,同時進行國家內政、外交、軍事等方面的管理。中央行政機關執行法律和決定,管理全國性事務,而地方行政機關主要負責內政事務的管理。
行政立法權:行政機關具有制定行政法規和規章的權力,即準立法權。這允許行政機關根據法律的原則和精神制定相應的實施規範、解釋性規範或創制性與補充性規範。
行政命令權:行政機關向行政相對人發佈命令,要求其作出或不作出某種行爲的權力。這些命令可能包括通告、通令、佈告、規定、通知、決定等。
行政處理權:行政機關實施行政管理,對涉及特定行政相對人權利、義務的事項作出處理的權力。這包括行政許可、徵收、徵用、給付等。
行政監督權:行政機關爲保證行政管理目標的實現,對行政相對人遵守法律、法規,履行義務情況進行檢查監督的權力。
其他行政權力:行政機關還擁有行政裁決、行政給付、行政獎勵、行政備案及其他行政權力事項。
行政職權:行政機關的職權包括行政立法權、行政命令權、行政處置權、行政決定權、行政強制執行權、行政司法權、行政救濟權等。
作用方式:行政權力的作用方式主要是強制性地推行政令。
客體普遍性:行政權力的客體具有普遍性,是以整個社會爲對象的國家權力。
性質:行政權力是執行和管理性權力,是國家權力的重要組成部分。
以上列出的權力是行政機關在履行其職責時所具備的主要權力。需要注意的是,這些權力的行使必須遵循憲法和法律的規定,且受到最高權力機關的監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