撰寫行政訴訟狀時,應當遵循以下步驟和要求:
標題:明確寫明“行政起訴狀”。
首部:
原告信息:包括姓名、性別、年齡、民族、職業、工作單位、住所、聯繫方式。
被告信息:包括名稱、住所、法定代表人或負責人的姓名、職務。
正文:
訴訟請求:明確原告希望通過訴訟解決的問題和達到的目的,如撤銷處罰決定、變更處罰決定、賠償損失等,要求表述明確、具體。
事實與理由:詳細敘述被告的具體行政行爲及侵犯原告合法權益的事實經過、原因和結果,指出行政爭議的焦點。如果是經過行政複議後不服提出起訴的,還要寫清楚複議行政機關作出複議決定的過程和結果。
證據和證據來源、證人姓名和住址:列舉支持訴訟請求的證據,包括證據來源和證人的信息。
尾部:
附項:寫明起訴狀的副本份數。
落款:寫明起訴人的姓名和日期。
法律依據:根據《行政訴訟法》第五十條,起訴應當向人民法院遞交起訴狀,並按照被告人數提出副本。如果書寫起訴狀確有困難,可以口頭起訴,由人民法院記入筆錄,出具註明日期的書面憑證,並告知對方當事人。
行政訴訟狀是公民、法人或其他組織不服行政機關的具體行政行爲,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的書面請求,用以保護當事人合法權益的行政訴訟文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