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決和判決在法律程序中扮演不同的角色,以下是它們之間的主要區別:
適用的事項不同。裁定通常用於解決訴訟過程中的程序性問題,例如確保訴訟程序順利進行,而判決則解決當事人雙方爭執的權利義務問題,即實體法律關係,目的是解決民事權益糾紛。
作出的依據不同。裁定依據的是程序性事實和相關程序法,可以在訴訟的任何階段作出,而判決則依據人民法院認定的民事法律關係發生、變更和消滅的事實,依據的是實體法,通常只能在案件審理的最後階段作出。
形式、上訴範圍、上訴期限和法律效力不同。裁定可以採取口頭或書面形式,而判決必須採取書面形式,且判決的效力及於實體,非經法定程序不得改變,裁定中只有不予受理、對管轄權有異議和駁回起訴的裁定可以在作出後10日內上訴,其他裁定一經作出即刻生效,而判決允許上訴的範圍更廣泛,地方各級人民法院作出的第一審判決在判決作出後15日內可以上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