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複診病歷怎麼寫

寫複診病歷時,應包括患者的個人信息如姓名、性別、出生日期、民族、職業等,就診時間、科別、主訴、現病史、既往史,體格檢查的陽性體徵和新的發現,實驗室或器械檢查項目,初步診斷,用藥的名稱、劑量和用法,以及治療意見。

如果病情有變化或需要進一步的檢查,應在病歷中記錄。如果上次診治後的病情無變化,也應明確指出。對於持通用門診病歷變更就診醫院、就診科別或與前次不同病種的複診患者,應視作初診患者並按初診病歷要求書寫病歷。最後,醫師應簽全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