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複議”是一箇漢語詞語,拼音爲fù yì,主要有兩種含義:
對已經作出的決定或判斷再次進行討論或審查。這通常用於司法領域,指司法機關根據有關機關和當事人的申請或要求,對已經作出的決定重新考慮或重新審查處理。例如,在刑事訴訟法中,如果控告的案件經過審查後認爲沒有犯罪事實,或犯罪事實顯著輕微,不需追究刑事責任,司法機關不予立案,並將不立案的原因通知控告人,控告人如果不服,可申請複議。
用於行政領域時,稱爲“行政複議”。指公民、法人或其他組織認爲行政機關的具體行政行爲侵犯其合法權益,向特定的行政機關提出重新處理的申請。接受申請的行政機關依照法定程序對原具體行政行爲的合法性和適當性進行審查,並做出相應決定的行政救濟活動。
此外,“複議”也用於民事和刑事領域,如民事案件中執行法院對執行異議作出裁定後,當事人或利害關係人對裁定不服,可以向上一級法院申請複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