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規定”是一箇法律用詞,通常指預先制定的規則或標準,這些規則或標準用來作爲行爲的標準,比如在合同、條約、契約、遺囑或法律中。它也可以指對事物的數量、質量、方式或方法等做出的具有約束力的決定。
“規定”這個詞作爲動詞時,強調的是預先性和法律效力,如規定產品的質量標準或不得超過某個日期等。作爲名詞時,指的是所規定的內容或條款,例如關於報銷範圍的規定或下崗職工的安排問題的新規定。
規定通常是由領導機關或職能部門制定的,要求所屬部門和下級機關貫徹執行的法規性公文,具有較強的約束力,內容細緻,可操作性較強。雖然規定沒有法律的嚴明,但它是法律的延伸,旨在爲大衆利益服務,規定可以是合理的、合法的,也可能存在不合情理的情況,但它們是爲了維護社會秩序而人爲設定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