觀護人通常指的是對未成年人、精神病患者及其他有嚴重精神障礙的人進行監護的人。根據我國《民法總則》,監護人的設置主要有以下幾種情況:
被監護人的近親屬,包括成年子女、配偶、兄弟姐妹、祖父母、外祖父母、孫子女、外孫子女。
關係密切的其他親屬和朋友,雖然他們沒有法律上的義務必須擔任監護人,但可以自願承擔監護責任,並經所在單位或者居委會、村委會同意後擔任監護人。
如果沒有合適的個人擔任監護人,社會和國家將負責,由所在單位或者居委會、村委會或者民政部門擔任監護人。
觀護人的職責包括對無行爲能力人和限制行爲能力人(如未成年人和無行爲能力或限制行爲能力的精神病患者)進行監護,確保他們的基本生活和健康。
此外,看護者(caregiver)是指照顧自理困難的家庭成員生活起居的人,包括做家務、購物,以及日常生活中和生病時的照料和慰藉,並負擔相應的經濟資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