解除條件,又稱失效條件,是指可以使已經生效的法律行爲失去法律效力的條件。在解除條件成就前,民事法律行爲的效力已經發生,一旦條件成就,當事人的權利義務關係歸於消滅。解除條件可以分爲約定解除條件和法定解除條件:
約定解除條件:這是指雙方當事人在合同中約定以某種法律事實的出現作爲解除合同的條件,當這種約定的事由出現時,一方或者雙方當事人可以行使合同解除權,終止合同關係。例如,我國《合同法》第九十三條的規定就屬於約定解除條件。
法定解除條件:這是指法律明確規定的解除合同的條件。例如,我國《合同法》第九十四條規定的五種情形:合同因不可抗力而解除、拒絕履行、遲延履行、不完全履行以及法律規定的其他解除情形。只要出現上述五種情形中的一種情形,如果有權解除合同的當事人在有效期限內行使解除權,合同就可以解除。
此外,解除協議的條件也可以指合同當事人協商一致解除合同,或出現約定或者法定的合同解除事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