誣告陷害罪,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二百四十三條的規定,是指捏造事實並作虛假告發,意圖陷害他人,使他人受到刑事追究的行爲。
誣告陷害罪的特點是,行爲人捏造不存在的事實,向司法機關或相關機構告發,企圖使被誣告人受到刑事責任的追究。此罪的構成要件包括:捏造事實、虛假告發、以及具有陷害他人的故意,目的是使他人受到刑事追究。誣告陷害罪的處罰根據具體情況而定,可能被處以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如果造成嚴重後果,則可能被處以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
此外,如果國家機關工作人員犯此罪,將從重處罰。需要注意的是,如果行爲人沒有以使他人受刑事追究爲目的而捏造事實誣告他人,例如僅以敗壞他人名譽或阻止他人得到某種獎勵或提升等爲目的,則不構成誣告陷害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