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二百四十六條的規定,對於捏造事實誹謗他人的行爲,如果情節嚴重,可處以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剝奪政治權利。此外,如果行爲人明知是捏造的損害他人名譽的事實,在信息網絡上散佈,且情節惡劣,也將以“捏造事實誹謗他人”論處。
具體到情節嚴重的認定,包括但不限於以下情況:同一誹謗信息實際被點擊、瀏覽次數達到5000次以上,或者被轉發次數達到500次以上;造成被害人或其近親屬精神失常、自殘、自殺等嚴重後果;二年內曾因誹謗受過行政處罰,又誹謗他人;以及其他情節嚴重的情形。
以上是法律方面的有關規定,如果您遇到相關問題或想獲 得更專業的建議,可以諮詢律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