諾齊克的名言有:
- 正義沒有行動的概念,正義的行為就是不做惡。
- 正義的制度應該給每個人提供基本的安全,不管他們的社會地位如何。
- 我們每一個人都有資格去追求我們的最大利益。我們也有權利去實現它,只要我們不侵犯他人的權利。
- 我們有權選擇我們想要的,有權反對我們不想要的,對於後者我們也有權將其視為壓迫和暴政而反對。
- 如果我們將一些個體和某些活動、過程和選擇連線在一起,那這就是在以一種合法的權利或責任的形式影響他們的自由,儘管它看起來是在限制他們選擇的自由。
- 當有更大的、涉及許多人且要費許多時間、資源和能量的群體的聲音、思想時,為了理解和套用個人自由的基本原理和基本理念,我們要超越單獨一個人和社會自由這個比較範圍中的第一條一般原理的範圍——基本自由不被放棄的第二條原則的重要性也是一樣的。
- “法律被宣布為基本權利,這意味著其他的人不能拒絕其承認、拒絕之”,而且不僅僅是政府不能這樣做。
- 正義即權利,是社會契約的一部分,而社會契約就是一套限制政府和其他社會力量的基本規則。
此外,諾齊克還說過機會的公正分配是更可取的,而不是“最大多數人的最大幸福”。他主張,為了保護個人權利,即使採取一些短期的權宜之計是必要的,但這種做法不能損害長期的社會福利和繁榮。他反對“搭便車”問題,認為社會中的個體應該通過參與和貢獻來獲得他們應得的份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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