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警察可以拘留多久

根據我國《刑事訴訟法》的規定,拘留的期限可以分為以下兩種情況:

對於一般案件,拘留的期限為10到14天。公安機關在拘留後3日內應提請檢察院批準逮捕;在有特殊情況下,可以延長1到4天。檢察院在收到提請逮捕書後7天內應作出是否逮捕的決定。

如果犯罪嫌疑人有流竄作案、多次作案、結夥作案的重大嫌疑,公安機關可以將拘留期限適當延長到30日,並在拘留後的30日內向檢察院提請逮捕。檢察院應在收到提請逮捕書後7天內作出是否逮捕的決定。因此,在這種情況下,刑事拘留的期限最長為37天。

行政拘留的期限一般為10日以內,較重的情況下不超過15日。如果存在兩種以上違反治安管理行為的,將分別決定並合併執行。行政拘留處罰合併執行的情況下,最長不超過2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