警察找人所需的時間取決於多種因素,包括案件的類型、複雜程度以及是否涉及重大犯罪等。對於簡單的案件,警察通常在幾個工作日內就能找到人。在處理傳喚或拘傳時,持續的時間不得超過十二小時,特殊情況下可達二十四小時。在某些特定情況下,如打架報警後,警察一般會在一個月以內找人。如果是協助調查,通常會在二十四小時內完成,但如果涉及違法犯罪,可能會在四十八小時後轉送至看守所。對於失蹤人口的報案,一般有24小時的時間限制。
綜上所述,警察找人所需的時間範圍從幾個工作日到幾個月不等,具體取決於案件的性質和複雜程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