出讓權利的當事人
讓與人是指出讓權利的當事人,通常是指出讓債權的原債權人,也被稱爲抵押人和借款人。在法律用語中,讓與人相對的是受讓人,即權利的接收方。出讓人可以通過合同、協議或贈與的方式將自己的全部或部分權利轉讓給受讓人,但這些權利不能是人身權。債權轉讓,也稱爲債權讓與,是指在不改變合同內容的情況下,債權人通過訂立合同將債權的全部或部分轉移給第三人。債權全部讓與時,第三人取代原債權人成爲新的債權人;債權部分讓與時,第三人成爲新的債權人並與原債權人共同分享債權。
合同讓與,也稱爲合同的轉讓,實質上是權利義務的讓與。根據《民法典》,權利的讓與不需要債務人同意,但需事後告知;而義務的讓與則需要徵得債務人的同意。在一般情況下,合同讓與通常涉及權利和義務的共同轉讓,在這種情況下,應當徵得合同另一方的同意後才能進行轉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