責任底薪是一種薪酬制度,其中員工在完成單位設定的業績目標後,才能獲得約定的最低工資和相應的業績提成。如果業績未達標,員工可能只能獲得部分或全部業績提成,而不能獲得最低工資。
根據《勞動法》,用人單位支付給勞動者的工資不得低於當地的最低工資標準。如果勞動契約中包含低於最低工資標準支付工資的條款,這樣的條款是無效的。這意味著,即使員工達到了業績目標,他們也有權獲得至少當地的最低工資。
此外,還有一種稱為無責任底薪的概念,即員工無論是否完成任務指標,都能獲得約定的最低工資。這種薪酬制度通常用於保護員工的基本生活水平,而責任底薪則與之相對,強調業績與薪酬之間的直接關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