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賠償請求時効

根據提供的信息,賠償請求時效的規定如下:

賠償請求人請求國家賠償的時效為兩年,從國家機關及其工作人員行使職權時的行為被依法確認為違法之日起計算,但被羈押期間不計算在內。

在賠償請求時效的最後六個月內,如果因不可抗力或其他障礙不能行使請求權,則時效中止。當中止時效的原因消除後,未行使請求權的期間將重新計算。

賠償義務機關應在收到申請之日起兩個月內給予賠償。如果逾期不予賠償或賠償請求人對賠償數額有異議,可以在期間屆滿之日起30日內向上一級機關申請複議。

這些規定涵蓋了從國家賠償請求的時效到賠償申請的處理流程,確保了賠償請求人在符合條件的情況下能夠獲得應有的賠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