生產、銷售偽劣產品罪
賣假貨可能構成《刑法》中規定的生產、銷售偽劣產品罪和銷售假冒註冊商標的商品罪。以下是兩種罪行的具體介紹:
生產、銷售偽劣產品罪。《刑法》第一百四十條規定,生產者、銷售者在產品中摻雜、摻假,以假充真,以次充好或者以不合格產品冒充合格產品,根據銷售金額的不同,可能面臨不同程度的刑事處罰,包括但不限於有期徒刑、拘役以及罰金。
銷售假冒註冊商標的商品罪。《刑法》第二百一十四條規定,銷售明知是假冒註冊商標的商品,根據違法所得數額的大小和其他情節的嚴重性,可能被處以有期徒刑、拘役以及罰金。
這兩種罪行在犯罪構成、處罰標準等方面有所不同,具體認定需根據案件的詳細情況進行分析和判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