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三百零三條的規定,賭博罪是指以營利爲目的,實施聚衆賭博或者以賭博爲業的行爲。
如果行爲人以營利爲目的,組織、招引多人進行賭博,從中抽頭漁利,或者開設賭場,以賭博爲常業,以賭博所得爲主要生活來源或揮霍的主要來源,即構成賭博罪。對於賭博罪的處理是處以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並處罰金。
此外,開設賭場的,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並處罰金;情節嚴重的,處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並處罰金。還規定了對於組織中華人民共和國公民參與國(境)外賭博,如果數額巨大或有其他嚴重情節的,將依照上述規定進行處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