身份證的辦理年齡有一定的規則: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居民身份證法》規定,年滿十六周歲的中國公民,應當自年滿十六周歲之日起三個月內,向常住戶口所在地的公安機關申請領取居民身份證。未滿十六周歲的中國公民,可以由監護人代為申請領取居民身份證,屬於自願辦理,不做強求。
十六周歲以上公民的居民身份證的有效期為十年、二十年、長期。未滿十六周歲的公民,自願申請領取居民身份證的,發給有效期五年的居民身份證。
身份證的辦理年齡有一定的規則: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居民身份證法》規定,年滿十六周歲的中國公民,應當自年滿十六周歲之日起三個月內,向常住戶口所在地的公安機關申請領取居民身份證。未滿十六周歲的中國公民,可以由監護人代為申請領取居民身份證,屬於自願辦理,不做強求。
十六周歲以上公民的居民身份證的有效期為十年、二十年、長期。未滿十六周歲的公民,自願申請領取居民身份證的,發給有效期五年的居民身份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