補辦居民身份證需要提供以下資料:
居民戶口簿原件(異地辦理還需要提供居住證原件)。
《居民身份證申請登記表》或者《居民身份證異地受理登記表》。
《居民身份證丟失證明》(公安部門出具)。
當地公安部門要求提供的其他證明。
補辦流程如下:
申領人帶本人的居民戶口簿到戶口所在地派出所申請補領第二代居民身份證。
進行人像採集和指紋採集。
繳納工本費,在發放居民身份證登記表上簽字並留下聯繫電話。
在規定的領證時間內,申領人持憑證到派出所領取第二代居民身份證。
需要注意的是,公安機關應當自公民提交《居民身份證申領登記表》之日起六十日內發放居民身份證;交通不便的地區,辦理時間可以適當延長,但延長的時間不得超過三十日。公民在申請領取、換領、補領居民身份證期間,急需使用居民身份證的,可以申請領取臨時居民身份證,公安機關應當按照規定及時予以辦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