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農地變更建地的條件

農用地變更為建設用地需要滿足以下條件:

永久基本農田轉為建設用地需要由國務院批準。

土地利用總體規劃確定的城市、村莊和集鎮建設用地規模範圍內,將永久基本農田以外的農用地轉為建設用地時,需按土地利用年度計劃分批次進行,這些申請由原批準土地利用總體規劃的機關或其授權的機關批準。

在已批準的農用地轉用範圍內,具體建設項目用地可以由市、縣人民政府批準。

符合城市總體規劃、村莊和集鎮建設規劃。

納入年度土地利用計劃。

必須是一般耕地,且滿足「占補平衡」的要求。

符合國家的土地供應政策,不能出現一戶多宅的情況。

此外,建設用地單位在申請預審時,需要提交包括建設項目用地預審申請表、預審的申請報告(含擬建設項目基本情況、擬選址情況、擬用地總規模和擬用地類型等)、項目建議書批覆檔案項目可行性研究報告等相關材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