迴避的原因主要包括以下幾點:
是本案的當事人或者與當事人有直系血親、三代以內旁系血親及姻親關係的。
本人或其近親屬與本案有利害關係的。
擔任過本案的證人、鑑定人、勘驗人、辯護人、訴訟代理人。
與辦案的訴訟代理人、辯護人有夫妻、父母、子女或同胞兄弟姐妹關係的。
本人與本案當事人之間存在其他可能影響案件公正處理的關係,如姻親、同學、同事、師生等。
審判人員、監察人員、偵查人員不得接受當事人及其委託的人的請客送禮,不得違反規定會見當事人及其委託的人。
凡在一個程式中參與過本案工作的人員,不得再參與該案其他程式的處理。
法官的配偶、子女不得擔任該法官所任職法院辦理案件的訴訟代理人或辯護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