物權的一種特性
追及力主要指的是物權的一種特性,具體表現為:
物權追及力:指物權成立後,無論標的物輾轉落入何人之手,物權人都有權追及至物之所在,直接支配該物或請求返還原物的效力。
抵押權的追及力:當抵押物的所有權發生變動時,抵押權不受影響,依然附著於該物,確保抵押權人的權益。
理論爭議:雖然追及力在理論上有助於形成物權效力的完整體系,保護物權人的權益,但它與物權變動的公示公信原則和交易安全的保障存在潛在的衝突。這是因為公示公信原則旨在保護善意第三人和交易安全,而追及力的廣泛套用可能會破壞這一平衡。
限制套用:在物權受到侵害時,追及力可以作為救濟手段之一。然而,將追及力限定在特定情境下,如物權請求權中的返還請求權,可能更符合物權法的邏輯體系和實踐需求。
綜上所述,追及力是物權法中的一個重要概念,它確保了物權人在其物權受到侵害時的追索權。然而,其適用範圍和條件需要根據具體的法律環境和理論爭議進行細緻考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