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退社時間

退社時間規定如下:

農民專業合作社成員:應在財務年度終了的三個月前向理事長理事會提出退社申請。

企業事業單位社會團體成員:應在財務年度終了的六個月前提出退社申請。

如果合作社章程中有特別規定,則遵循章程中的規定。

成員資格終止時間:提出退社的成員的資格將在財務年度終了時自動終止。

退社流程:合作社成員只需在規定時間內提出書面聲明即可,無需批準。退社成員的資格在會計年度結束時終止,且需分攤終止前的虧損及債務。在會計年度決算後30日內,會退還該社員賬戶內的出資和公積金份額。如果合作社經營有盈餘,將按照入社資金的股份返還相應的盈餘所得;如果經營虧損,則扣除其應分攤的虧損金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