如果開庭時未到,處理方式取決於具體情況和法律程序。以下是不同情況下可能的處理方式:
原告未按時出庭:
如果原告經傳票傳喚後未按時出庭,且沒有委託代理人到庭,可能會被按撤訴處理。
如果原告遲到但未超過30分鐘,合議庭可能會要求原告陳述遲到原因,並可能允許其進入審判區就座,但需接受訓誡。
如果原告遲到超過30分鐘未出庭,法院將查明原因,並根據是否有正當理由決定是否延期審理或按撤訴處理。
被告未按時出庭:
被告經傳票傳喚後未按時出庭,法院可以缺席判決。
如果被告在庭審結束前到達法庭,法官會要求其陳述遲到原因,並可能予以訓誡。
如果被告已經簽收法院傳票但未按時出庭,法院可以缺席判決。
如果被告無法尋找或未簽收傳票,法院會在報紙或法院公告欄張貼公告,公告送達到期後視爲被告已簽收。
雙方均未按時出庭:
如果雙方當事人均未按照法庭通知的時間到庭,法院可以延期十五分鐘。
在延期時間內,只要有一方當事人到庭,法院即應宣佈開庭,並按照上述規定處理。
以上處理方式均需根據具體情況和法律規定進行,建議在遇到類似情況時諮詢專業律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