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限製法人"的概念主要涉及到《民法典》中關於法人代表和契約成立的規定。具體來說:
法人的法定代表人是指依照法律或者法人章程的規定,代表法人從事民事活動的負責人。法定代表人以法人名義從事的民事活動,其法律後果由法人承受。
法人章程或者法人權力機構對法定代表人代表權的限制,不得對抗善意相對人。這意味著,如果契約一方當事人是善意的,即使法定代表人的行為超出了其許可權,該代表行為仍然有效,訂立的契約對法人發生效力。
然而,如果契約一方當事人知道或應當知道對方的法定代表人超越其許可權而仍與其簽訂契約,只有法定代表人簽名而沒有加蓋公章的契約對該法定代表人代表的法人沒有約束力。
綜上所述,"限製法人"主要是指在法律上對法人代表的許可權進行限制,以保護善意相對人的利益。如果契約一方當事人是善意的,即使法定代表人的行為超出了其許可權,該代表行為仍然有效,訂立的契約對法人發生效力。但如果契約一方當事人知道或應當知道對方的法定代表人超越其許可權而仍與其簽訂契約,那麼該契約對法人就沒有約束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