集合犯是指犯罪構成預定了數個同種類的行為的犯罪,包括常習犯、職業犯與營業犯。以下是一些集合犯的例子:
常習犯:犯罪構成預定了具有常習性的行為人反覆多次實施行為的情況。例如,一個慣偷,反覆多次實施盜竊行為,符合常習犯的定義。
職業犯:犯罪構成預定將一定的犯罪作為職業或業務反覆實施的。例如,一個以詐欺為生的個人,將詐欺作為其主要收入來源,符合職業犯的定義。
營業犯:犯罪構成預定以營利為目的反覆實施一定犯罪的。例如,一個賭場老闆,以營利為目的組織賭博活動,符合營業犯的定義。
非法行醫罪:這是集合犯的一個具體實例,行為人以實施不定次數的非法行醫行為為目的,實施了數個非法行醫行為,刑法規定作為一罪論處。
賭博罪:同樣,賭博罪也可以視為集合犯的一個例子,行為人可能多次實施賭博行為,刑法將其作為一罪處理。
以上例子展示了集合犯的不同形式,包括常習犯、職業犯、營業犯,以及具體的犯罪類型如非法行醫罪和賭博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