離婚協定的公證流程主要包括以下幾個步驟:
準備材料。當事人需準備身份證、戶口本、結婚證、離婚協定書、財產所有權證明(如房地產權證、車輛行駛證等)、子女的戶籍證明等。
提交申請。雙方必須共同親自到公證處提出公證申請,填寫公證的申請表格。
審查。公證申請被接待後,公證員會審查財產協定的內容,查問當事人的訂約是否受到欺騙或誤導。
簽署公證書。雙方當事人在公證員提交的離婚協定書上簽名,公證員將製作並出具公證書。
需要注意的是,離婚協定並不需要進行公證,但公證後的離婚協定在辦理房產過戶等方面更有優勢。另外,公證過程中,公證員會對申請材料進行審核,確保其合法合規,一旦審核通過,公證員將要求雙方進行當面確認協定內容,並簽署公證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