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離婚協議書如何公正

離婚協定書公證的流程通常包括以下幾個步驟:

提交材料。當事人雙方需要準備並提交居民身份證、戶口簿、結婚證;子女的戶籍證明;離婚協定草稿;相關的財產所有權證明材料,如房地產權證、車輛行駛證、存單等;以及其他公證員認為需要提交的材料。

雙方親自到場。夫妻雙方必須親自到場,不能委託他人代理。

公證處審查。公證處將審查當事人的身份、行為能力、意思表示,以及離婚協定的內容。這一過程包括但不限於核實雙方是否自願離婚,夫妻感情是否確已破裂;審查當事人的婚姻狀況,特別是未成年子女的安排;詢問雙方對共同財產、債權債務的處理意見;以及詢問雙方對探視權的約定等。

出具公證書。如果公證處認為申請提供的證明材料真實、合法、充分,並且申請公證的事項真實、合法,那麼公證處將在自受理公證申請之日起十五個工作日內向當事人出具公證書。

需要注意的是,離婚協定書公證不是必須的,因為離婚協定在民政部門辦理完離婚登記手續後才生效。因此,即使離婚協定已經公證,如果沒有辦理離婚手續,離婚協定也不能生效。但是,如果涉及到房產等需要過戶的問題,公證可以簡化後續的過戶流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