離婚生效時
離婚財產的分割主要在離婚生效時進行分配。具體來說:
離婚財產的分配時間:夫妻雙方可以在離婚時分割財產,這些財產包括夫妻共同所有的財產,以及夫妻一方的個人財產。對於共同財產,雙方應通過協定來處理分割問題。如果協定不成,由人民法院根據財產的具體情況,按照照顧子女、女方和無過錯方權益的原則進行判決。
財產分割的原則:如果雙方有婚姻財產約定,則按照約定分割;如果沒有約定但雙方協商一致,則按照協商結果分割;如果雙方沒有婚姻財產約定或協商不成,由法院依法分割,通常會按照平均分割的原則進行,但也會適當考慮雙方對財產的貢獻以及照顧婦女兒童權益等因素。
特殊情況下的財產分割:如果一方隱藏、轉移、變賣、毀損夫妻共同財產,或偽造債務企圖侵占另一方財產,分割夫妻共同財產時,可以對有過錯的一方少分或不分。如果離婚後發現上述行為,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請求再次分割夫妻共同財產。
訴訟時效:請求變更或撤銷財產分割協定的,應在男女雙方協定離婚後一年內提起訴訟。隱藏、轉移、變賣、毀損夫妻共同財產或偽造債務導致請求再次分割夫妻共同財產的訴訟時效為兩年。漏分夫妻共同財產的訴訟時效也為兩年,從發現或應當發現漏分財產之次日起計算。
財產的定義:夫妻共同財產是指在夫妻關係存續期間(即結婚後到一方死亡或離婚之前)夫妻所共同擁有的財產。
獲取財產的時間:如果是協定離婚,按離婚協定書約定的時間取得財產;如果是起訴離婚,按判決書規定的時間取得財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