離職日期的計算方式取決於不同的情況:
因用人單位過錯解除勞動合同:
辭職期限從勞動者遞交辭職報告時算起。
用人單位與勞動者協商一致解除勞動合同:
離職日期從勞動者離開職位並辦理離職手續之日起計算。
勞動者因個人原因提前辭職:
離職日期從企業批准辭職後,辦理交接手續之日起算。
如果提前30日以書面形式通知單位申請辭職,滿30天后,單位必須給予辦理離職。
法定離職日期:
離職日期以單位批准同意提交的辭職報告或離職申請的日期爲準。
在遞交辭呈到批准時間段內,必須按時上班纔有工資,否則可能按曠工處理。
辦理完成離職手續後即爲正式離職時間。
試用期內辭職:
應提前三日通知用人單位。
勞動法規定: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法》第31條,勞動者解除勞動合同應當提前30日以書面形式通知用人單位。
綜上所述,離職日期的計算依據具體情況而定,可以是遞交辭職報告的時間、辦理離職手續的時間、或者滿足提前通知期後的時間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