食封制,中國古代君主封賜給宗室、外戚和功臣封邑的制度,主要盛行於周朝。
在封邑內,受封者按戶數徵收租稅,享有這種特權的被稱為「食封」。封邑的大小根據封爵等級而定,卿、大夫在封邑內享有統治權利並對諸侯承擔義務,這種制度可以世襲。在食封制下,封邑內的勞動者是國家編戶齊民,對封君無隸屬關係。封君必須奉行國家統一法令,不得擁有私兵,不得濫施刑罰,擅發搖役。國家將封邑內應徵民戶的賦稅轉讓一部分給封君,作為俸祿。
例如,在戰國時期,封君互相兼併,世襲制逐漸廢弛。秦、漢時期實行郡縣制,封君在其封邑內漸無統治權利。唐代對食封制進行了改革,封戶只對封家提供賦稅,影響了國家財政收入。唐玄宗時,政府向封戶徵收租調,禁止封家直接苛索封戶,使國家財政收入增加。
食封制在宋代得到一定程度的保留和發展,但總體上已經不如前代嚴格。唐代對食封制進行了虛封和實封的區分,實封主要針對皇室成員,而其他臣子則以虛封為主。這種制度在一定程度上緩解了封建主與中央政府之間的矛盾,加強了中央集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