高速公路的最低限速規定如下:
在高速公路上行駛時,最低車速不得低於每小時60公里。
當高速公路同方向有2條車道時,左側車道的最低車速為每小時100公里;右側車道的最低車速為每小時60公里。
當高速公路同方向有3條以上車道時,最左側車道的最低車速為每小時110公里;中間車道的最低車速為每小時90公里;最右側車道的最低車速為每小時60公里。
此外,在特殊氣象條件下,能見度低於200米時,車速不得超過每小時60公里;能見度低於100米時,車速不得超過每小時40公里;能見度低於50米時,車速不得超過每小時20公里。以上規定是為了確保高速公路上的安全行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