高鐵退票手續費的收取標準如下:
1.開車前15天(不含)以上退票,不收取退票費。
2.開車前48小時以上至15天(含)內退票,收取票價的5%作為退票費。
3.開車前24小時以上至不足48小時退票,收取票價的10%作為退票費。
4.開車前24小時以內退票,收取票價的20%作為退票費。
此外,如果旅客在開車前48小時至15天期間改簽或變更到站至距開車15天以上的其他列車,之後又在距開車15天前退票,仍需核收5%的退票費。退票費的計算尾數以5角為單位,尾數小於2.9角的捨去,2.9角以上且小於7.9角的計為5角,7.9角以上的進為1元。退票費最低按2元計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