Basel三大支柱包括:
最低資本要求:這是新資本協定的重點,涉及與信用風險、市場風險以及操作風險有關的最低總資本要求的計算問題。最低資本要求由三個基本要素構成:受規章限制的資本的定義、風險加權資產以及資本對風險加權資產的最小比率。其中有關資本的定義和8%的最低資本比率,沒有發生變化。但對風險加權資產的計算問題,新協定在原來只考慮信用風險的基礎上,進一步考慮了市場風險和操作風險。總的風險加權資產等於由信用風險計算出來的風險加權資產,再加上根據市場風險和操作風險計算出來的風險加權資產。
監管部門的監督檢查:這是為了確保各銀行建立起合理有效的內部評估程式,用於判斷其面臨的風險狀況,並以此為基礎對其資本是否充足做出評估。監管當局要對銀行的風險管理和化解狀況、不同風險間相互關係的處理情況、所處市場的性質、收益的有效性和可靠性等因素進行監督檢查,以全面判斷該銀行的資本是否充足。
市場紀律:市場紀律的核心是信息披露。市場約束的有效性,直接取決於信息披露制度的健全程度。只有建立健全的銀行業信息披露制度,各市場參與者才可能估計銀行的風險管理狀況和清償能力。為了提高市場紀律的有效性,巴塞爾委員會致力於推出標準統一的信息披露框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