Offer Letter(錄用通知)具有法律效力。
Offer Letter被視為一種法律上的要約,這意味著一旦求職者接受了這個Offer,用人單位就需要承擔相應的法律義務和責任。這種要約對企業和求職者都有約束力,但Offer Letter本身並不是正式的勞動契約。在一般情況下,僱主和員工之間會另行簽訂勞動契約,以明確雙方的權利和義務。如果兩者在條款上產生矛盾,那麼勞動契約將取代Offer Letter來規範勞動關係當事人。
此外,如果僱主在發出Offer Letter後單方面反悔,而給求職者造成損失,那麼僱主需要對這些損失承擔賠償責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