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事不再理」是訴訟原則之一,其核心內容是對於已經發生法律效力的判決或裁定的案件,除非法律有其他規定,否則不得就同一事實再次起訴和受理。這一原則最早出現在羅馬共和國時期的民事訴訟中,也適用於刑事訴訟,並被後來的封建社會所採納。其基礎理由是既判的事實應當視為真實,從而產生既判力的效果。近現代各國訴訟法普遍繼承了這一原則,包括英美法系和大陸法系國家。
在中國,這一原則在刑事訴訟法、民事訴訟法和行政訴訟法中都有體現。例如,《刑事訴訟法》規定,當事人、被害人及其家屬或其他公民對已經發生法律效力的判決或裁定可以向人民法院或人民檢察院提出申訴,但不能停止判決或裁定的執行。《民事訴訟法》和《行政訴訟法》也有類似規定。同時,如果刑事、民事、行政案件的生效裁判被發現確有錯誤,可以依照審判監督程式加以糾正。
「一事不再理」原則既是為了保證既判力的穩定,也是對當事人訴權的一種限制。在司法實踐中,經常會發生當事人在裁判生效後又再行起訴的情況,例如人身傷害案件中對未處理的賠償項目另行起訴,或對法律關係競合案件中違約之訴敗訴後提起侵權之訴等。這些都涉及到「一事不再理」或「重複起訴」的問題。
綜上所述,「一事不再理」是一種旨在維護司法公正和效率的訴訟原則,它要求人們尊重法院的既判力,避免無謂的訴訟糾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