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司理事"是唐代的一種審判機構,由門下省給事中、中書省中舍人和御史台侍御史組成,主要負責審理民間向朝廷直訴案件的初審。其職能主要包括:
接受詞狀,理問怨滯,承擔抗訴審的職責。
審核刑部、大理寺及地方州府辦理的獄訟,監督其判決,以保證司法審判合乎法定的程式和制度。
對於不合制度的判決,會駁回原審單位重新審理,一般不直接審訊人犯,處斷獄案。
此外,"三司理事"在唐代是一種常規性司法活動,給事中、中書舍人及御史在朝堂按日輪流值班,承擔抗訴審的職責。其地位得到唐代職官制度的明確認可。
需要注意的是,"三司理事"在不同的歷史時期有不同的含義。例如,在東漢、唐代、遼代,它指的是太尉、司空、司徒三公;在唐朝,它也為御史台、中書省、門下省合稱,凡有重大案件,由三司長官共同審理,稱三司理事;在明代,它改稱為三法司,而將各地都指揮使司、承宣布政使司、提刑按察使司合稱三司;在清代初年,它曾為布政使司、按察使司、都轉鹽運使司合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