骨傷科的一箇專用名詞
三柱理論是骨傷科的一箇專用名詞,最初由Denis於1983年提出。該理論基於Holdworth的兩柱理論,強調韌帶在脊柱穩定中的作用。三柱理論將脊柱分爲三個主要部分,即前柱、中柱和後柱。
前柱:包括前縱韌帶、椎體的前1/2及椎間盤的前部。
中柱:包括後縱韌帶、椎體的後1/2及椎間盤的後部。
後柱:包括黃韌帶、棘間韌帶、椎間小關節及椎弓。
Ferguson在1984年對Denis的三柱理論進行了改良,將椎體前2/3歸於前柱,並將累及中柱的脊柱骨折視爲不穩定。此外,三柱理論也被應用於其他骨骼結構,如髖臼、橈骨遠端、脛骨平臺等,以指導臨牀治療和內固定方法的設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