刑罰制度
不定期刑是一種刑罰制度,其特點是在審判時只宣告犯罪行為,不給出具體的刑期,刑期由執行機關根據犯罪人在服刑期間的表現來決定。
不定期刑可以分為兩種,絕對不定期刑和相對不定期刑。在絕對不定期刑中,判決時完全不規定服刑期限,而在相對不定期刑中,判決時會設定服刑期限的上限或下限。不定期刑的產生是基於教育論,目的是將改惡從善的主動權交給犯罪者本人,以便在服刑期間以較少的時間取得較大的改造效果。
雖然不定期刑旨在提高刑罰的個別化和效率,但實際操作中存在多種挑戰和限制,如對執行機關決策透明度和一致性的要求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