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止犯是指在犯罪 過程中, 出於自己的意 願自 動中止犯罪或自 動有效地防止危害 結果 發生的犯罪人。 構成中止犯, 必須具 備以下 條件:
必須在犯罪 過程中停止犯罪;
必須自 動地停止犯罪或自 動地防止犯罪 結果的 發生;
必須 徹底地停止犯罪或者有效地防止犯罪 結果的 發生。
對於中止犯的 處 罰,我 國《刑法》第21 條第2款 規定: 「 對於中止犯, 應 當免除或者 減 輕 處 罰。 」即 採取必 減主 義的 處 罰原 則。 這是因 為在客 觀上,中止犯防止了犯罪既遂的 發生,使社 會免遭侵害;在主 觀上,中止犯在有可能 達到犯罪既遂的情 況下,自 動停止犯罪行 為或有效地防止了犯罪 結果的 發生, 說明其本人的危 險性和主 觀 惡性 較小;在刑事政策上, 對中止犯 減 輕或免除 處 罰,可以鼓 勵犯罪分子在犯罪既遂之前自 動中止犯罪, 從而有 利於 對犯罪的 預防。
在司法 實 踐中, 對中止犯可根 據不同情 況,分 別 處理: 對未造成任何 損害或者 損害不大的,宜免除 處 罰;造成一定的 損害或 損害 較大的,宜 減 輕 處 罰; 對在中止犯罪前已另外 構成 獨立犯罪的,宜按 獨立的犯罪 處 罰; 對於所 擬 實施的犯罪 顯著 輕微,根 據刑法 規定不 認 為是犯罪的,不予 處 罰。